为保护二郎路公路安全,整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减少环境污染,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二郎路综合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外,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在二郎路上行驶。
车辆外廓尺寸认定按国家标准执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按国家规定的车货总重二轴车不高于20吨、三轴货车不高于30吨、四轴货车不高于40吨、五轴货车不高于50吨和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不高于55吨的车辆超限标准执行。
二、严禁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在该路段通行。禁止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在该路段行驶。
三、在二郎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装载易掉落、遗洒或飘散货物的,应当采取厢式密封等有效措施加以防护。
四、在该路段行驶的货运车辆应自觉接受检测。经检测认定超限运输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认定车辆非法改装的,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执行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车辆恢复原始尺寸,并处罚款。
五、沿路各工矿企业、货运站场等货物源头单位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装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配货,从源头上杜绝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六、对货运车辆在该路段超限超载运输的,坚持教育与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相结合,以卸载拆解为主,处罚为辅。超限超载能卸载的一律卸载,杜绝以罚代卸代拆。对其他违法行为,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依法处置。屡教不改的,应依法从重处罚,该责令停产停业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该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依法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七、整治工作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将查处的超限超载违法信息抄报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收到违法信息应立即实施责任倒查,依法追究货物源头单位、车辆改装企业、运输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责任。
八、各货物源头单位、运输企业及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超限超载治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对妨碍、侮辱、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执法人员在整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