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滁州市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一般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安徽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皖安〔2010〕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是指市政府安委会通过下达督办文书、向社会公示等方式,督促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监管职责,限期完成事故查处任务的监管工作制度。
第二章挂牌督办的范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范围:
(一)一次死亡1至2人的工矿商贸、水上交通、建筑施工事故;
(二)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和责任火灾事故;
(三)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四)经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县级政府组织查处的瞒报或谎报事故;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事故。
第五条 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行政、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章挂牌督办的主体
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会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第七条 县级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县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八条 县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一般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应当加强与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挂牌督办的程序
第九条 市政府安委会对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将发生的一般事故报告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政府安委会负责人审定同意后,以市政府安委会名义向县级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三)在市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十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内容;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四)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五)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特殊情况下,报经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意,挂牌督办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的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县级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五章挂牌督办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一般事故查处结案后,县级政府安委会或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市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应在公告前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上市公司。
第十五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县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在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新闻单位应当对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报道。对监管不力、行动迟缓、不能按期完成挂牌督办任务的办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曝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市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