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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2011/12/31 1.8w 阅读 81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皖政〔2007126)精神,现就我市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效益,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试行原则。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既结合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又考虑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二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三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四是分级管理、分级编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 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 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转让费用)。

4.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 其他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是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进行分配而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要求等需要安排的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全市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下简称预算部门)。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企业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方法、时间、要求等编制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项目计划,上报预算部门。

2. 各预算部门对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汇总后,编制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财政部门。

3. 财政部门根据当年政府收支预算编制办法,审核、汇总并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各预算部门。各预算部门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收取、预算部门组织上交。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地把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财政。

1. 收缴标准:

1)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按10%的比例上交。上交基数为企业当年净利润在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以前年度”具体年限由市财政局商各预算部门确定)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配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的决议。

3)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转让费用后全额上交。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上交。

5)其他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2. 收缴时限:

1)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的利润,在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由企业根据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申报,并在收到预算部门下达的企业年度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的20个工作日内上交。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配的股利、股息,应在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公告股息、股利派发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上交。

3)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应在企业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费用的余额确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上交。

4)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上交。

国有资本收益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交的,应按程序审批同意。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管理。预算支出按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收支平衡,不列赤字。对已经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企业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预算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非特殊原因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二)各预算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本部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部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部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各企业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提供经审计后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申报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情况;按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一)市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 2012年开始试行,2012年收取市直一级企业2011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由市开发区财政局按照本意见规定组织实施,预算和决算草案编制完成后报市财政局汇总。各县、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市财政局要按照本意见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配套制度和办法。各预算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

(三)市审计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对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本意见自201211日起施行。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